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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改 占用車站大廳罰7500元

【記者藍悅真/綜合報導】〈鐵路法〉遭立法院擱置2年,16日重新審議,行政院版本71條新增滯留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或其他通道,還有非為乘車於站區的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妨礙其他旅客通行,最高可罰新台幣1‚500~7‚500元,在車廂內躺座椅或月台上座椅不聽勸離者、違規攜帶動物進入站區貨車廂等等,也將罰錢。

立委質疑新增的〈鐵路法〉根本是針對外勞訂的「外勞條款」,立委管碧玲說,71條分明衝著去年印勞擠爆台北車站而來,也連帶限縮了民眾快閃式集會的權力,將杯葛到底。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劃將修正〈鐵路法〉第71條,除現行規定列車行進中跳車或攀附、坐立行駛列車的出入台階或擅自開車門、拒絕查票、在車站或車上銷售物品者,罰款將從100~1‚000元提高為1‚500~7‚500元,還新增非乘車但在車站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區域遊蕩,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可罰1‚500~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