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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匯回 存專戶5年不得領出

行政院發言人Kolas說明8日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的討論內容。(記者郭曜榮/攝影)
行政院發言人Kolas說明8日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的討論內容。(記者郭曜榮/攝影)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8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發言人Kolas會後轉述,會中討論到產業界關注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確定本週四排入行政院會進行審議。

她提到,此案的立法目標是因應國際情勢以及諸多不確定因素,包括美中貿易戰等,台商有強烈需求要布局全球,希望趁此時機,引導個人與企業的境外資金匯回台灣,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與投資,創造多贏友善的境外資金匯回環境。

Kolas表示,會中行政與立法機關代表達成共識,在稅率方面,法案通過的前兩年,第一年將資金匯回,稅率為8%,第二年10%;若有實質投資,政府會將繳的稅減半退回,等於稅率變成4%與5%。

此外,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必須存入金融機構的專戶控管,遵循洗錢與資恐防治相關規範;匯回資金的5%可以自由運用,25%可以進行金融投資,包括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與政府公債,適用的金融商品類別將由金管會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Kolas指出,剩下的70%可以進行實質投資,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的國家政策產業,例如五加二、長照;可投資的範圍接下來會由經濟部擬定,同樣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不過,個人或企業沒有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的資金,必須存放在專戶中,5年內不得領出,一直到第六年開始才能提取,且每年只能提領三分之一。

Kolas轉述,修法重點還有罰則的部分,個人跟企業匯回資金時,若申報不實將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理銀行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跟辦理申報,最高可罰30萬元。

她表示,草案已透過書面方式知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獲得APG的理解;並強調部分條文還需要細修,本週行政院會正式通過後,才會有正式行政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