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焦點

台聯:兩岸監督條例應增外患罪、加重洩密罪

台聯總召賴振昌(中)表示,兩岸監督條例草案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 SOP機制」,以防談判再發生洩密。(記者陳柏州/攝影)
台聯總召賴振昌(中)表示,兩岸監督條例草案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 SOP機制」,以防談判再發生洩密。(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日前調查局偵辦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原朝向「外患罪」偵辦,卻因不符《憲法》的「一個中國」原則,而改朝門檻較低的「洩密罪」處理。對此,台聯總召賴振昌表示,若一時無法修憲,目前在立院審議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中,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以防範兩岸談判再發生類似情況。

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表示,依《憲法》的「一中」原則來看,兩岸同屬一國,因此就算張顯耀真是共諜,也不適用《刑法》的「外患罪」,僅限洩漏國防機密才算,等同縱容談判代表損害國家利益。

許忠信建議,應在監督條例中增訂「外患罪」,規定「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賴振昌指出,參考美國《經濟間諜法》及先進國家的立法來看,同是洩密,但對象若是外國人或外國政府、企業時,應加重刑責。但目前各版本的監督條例及《刑法》中的洩密罪裡,並未區分本國及外國,建議增訂「加重洩密罪」,規定「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人員,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對象為非本國人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聯幹事長周倪安則認為,談判底線調整的機制和權限不應交由談判人員決定,所以她建議在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的SOP機制」,讓授權的政府機關可檢視代表在過程中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讓兩岸談判管控更加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