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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檢舉來壓制言論自由合法嗎?

台北101。 (記者陳柏州/攝影)
台北101。 (記者陳柏州/攝影)
⊙楊憲宏(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

3月9日下午,約有4、50名穿制服的警察,聲稱收到台北101大樓的報案,要來盤查法輪功學員,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議論,警方違背承諾,「保障合法、取締非法」。變成「藉檢舉來壓制合法」?

而台北市長柯文哲則說,「如果要抗議什麼的,我們就給他劃一個區。至少讓大家有規則可循。這個是我這種SOP狂,什麼東西都要有規則。所以101的廣場要怎麼用,我們去想想適合的規則,就算你要抗議,要有一個抗議區,要有意見表達區。我覺得還是文明社會,文明的方式處理。」

是嗎?這個邏輯成了由政府來決定人民的言論自由。美國的言論自由第一憲法修正案說,政府不得假借以減少或增加人民言論自由的理由,設定任何管制法案,就是要徹底的防止政府介入人民的言論自由領域。柯先生的話「很奇怪」。

新任局長吳敬田上任後,上週五才剛逮捕了101前攻擊警方、宣傳中共的愛國同心會成員,但是3月9日下午,警方聲稱,收到101大樓的報案,並在廣場,柔性勸阻法輪功學員離開。

台北101發言人劉家豪說:「我們主張的是,要維護公眾最大的利益,我們不會針對特定的團體,那我知道長久以來,在這個廣場上面,其實有不同的團體有來到這邊,提出不同的訴求,我們沒有公權力,我們一定請警方來出面協調。」

台北市政府的態度是,明知台北101前的廣場「雖然管理權在101手上」,但市政府已有介入的初步想法「會進一步再做討論」。什麼都要有規則,市長覺得自己是規則SOP的設定者,就連一個私產,公家沒有管理權的他都要介入。這是一個不知民主國家權力是要自我節制的封建官僚才有的想法。

任何民眾的集體抗議,不見得要管理,只要他們的行動沒有對公共生活有任何阻礙,如造成交通阻塞或其他暴力事件否則警察都不應介入。而即使有防礙交通之虞,但理由正當,就是警方可管的公共場所,也可能由抗議者長期占領。

去年紐約警方在了解狀況後,讓民運人士王軍濤與王炳章的家屬,弄了一個籠子放在時代廣場人行道上,他們輪流進籠子,抗議中共將王炳章關押在廣東的監獄。

當時的情況是,抗議事先沒有經過申請,就去搭建籠子在人行道上,警方來了解,當知道這是一個為了救援政治良心犯的公義活動時,警方馬上通融,讓抗議者24小時持續停留在世界最熱鬧的廣場數日之久,不但沒有訂規則或干涉,反而保護他們不受干擾。

這是北市要學習的功課,不能假借要增加言論自由去進行限制言論自由的管制。所謂進行討論設立言論表達區的政府行為都是違背民主國家言論自由原則的違憲動作。

管理市政與管理醫院有很大的不同,醫院裡醫師說了算,但民主國家的市政,只要有違言論自由原則的事,就是市長說了也不算。(本專欄僅代表作者意見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