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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禁採礦 經濟部/環保署擬重啟協商

新任環保署長李應元25日表示,擬於明年禁止亞洲水泥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採礦。(中央社)
新任環保署長李應元25日表示,擬於明年禁止亞洲水泥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採礦。(中央社)

【記者黃筠芸、徐翠玲/台北報導】新任環保署長李應元25日表示,擬於明年禁止亞洲水泥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採礦。對此,經濟部26日說明回應,依照《礦業法》,業者有權力可申請採礦及展限。雖然亞泥已與國家公園協議該25公頃礦業用地重複區將於106年11月到期歸還,但其餘417公頃皆位於國家公園外,若無新法規,無法禁止亞泥開礦,否則恐須賠償其損失。

經濟部指出,亞泥從民國62年開始獲准礦業權,礦區面積達442.7037公頃,但太魯閣國家公園75年才成立,該礦區西北部約25公頃劃入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其餘區域約417公頃則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外。且亞泥83年申請續租時,該重疊部分於83年申請續租時,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依《國家公園法》第20條規定,提報行政院84年准許繼續租用,並沒有劃定公告為礦業禁採區。

經濟部礦務局副局長陳逸偵表示,依照我國《礦業法》規定,業者有權利提出採礦的申請以及延限。至於能不能延限成功,就要依照法規條件來評估。未來如果有新的法律規定,才會依法禁止。相反地,如果沒有新法律規定,業者依法可申請展延採礦,由於沒有違法行為,對其實行禁止的單位則要負責賠償其損失。

不過針對該25公頃重複區,陳逸偵指出,依法亞泥可以就全442.7037公頃提出申請,不過,既然亞泥已經有和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達成協議,承諾在106年11月22日礦業權期限屆滿前,完成綠化植生與水土保持施作,回復國家公園自然景觀,屆時不再辦理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權展延申請,也會尊重配合。

由於距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25公頃礦業權期限屆滿還有1年多的時間,官員強調,需依法行政,但也坦言還有1年多的時間,未來會怎麼變化還不知道。

李應元坦言未和經部討論

針對環保署長李應元宣告太魯閣禁採礦,立委李彥秀27日詢問,是否跟經濟部、花蓮縣政府、產業鏈橫向聯繫溝通?決策權不在署長一人身上,她擔心內閣團隊變成喊口號團隊,且根據《礦業法》第31條規定採礦可展延,政府不同意後續得賠償,還牽涉產業信賴保護原則,包括亞泥工作員工權利。李應元回應,並沒事先溝通,這是願景。不過准駁礦業權是國家權力,沒損害賠償問題。

立委林淑芬表示,國家公園委員會審議通過採礦,經濟部就會給展延權。環保署唯一能把關的是環評,多年一直強調環評不服務政治,不是被政治操縱,環評可能過,也可能不過。環保署若藉環評停止開採案,就踩到政治凌駕環評底線。根據84年經濟部函示,新城礦場亞泥開挖那座山已達開採下限300公尺,現須立即停止開挖。且新城亞泥礦區年賺數百億,1年卻只繳7萬9,986元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