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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條款」三讀 地方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

「李全教條款」三讀通過。(pixabay/CC0)
「李全教條款」三讀通過。(pixabay/CC0)
⊙李世勳/整理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27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

此修法最主要目的是為杜絕地方議長選舉「跑票」風氣,也被稱為「李全教條款」。中央社報導,台南市議會這屆的正、副議長選舉鬧出爭議,掌握過半席次優勢的民進黨沒能拿下議長寶座,由國民黨籍的李全教爆冷出線。賴清德為此拒進議會備詢,李全教則因被控賄選,一審遭判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現遭議會停權中。

賴清德接受訪問時表示,今天是地方政治史上歷史性的一刻。立法院通過地制法的修正案,規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採取記名投票制、要求民意代表的行為必須符合選民所託。這項正確的修法,標示著地方黑金政治改革踏出成功一步,為守護民主價值立下標竿。

賴清德指出,聽到這個消息時內心相當激動;曾有1年的時間不計毀譽,接受外界空前的抹黑、攻擊,但依然堅持到底,今天終於成果出來。希望這可以做為未來徹底解決地方黑金政治的基石,讓台灣政治更加清明。

聯合報報導,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1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

地方制度法第46條規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蘋果報導,國民黨認為,《憲法》規定,「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修法可能違憲。修法多次朝野協商仍無共識,立法院院會今天表決處理,支持修法71票,反對修法30票,國民黨立委人數不敵,修法仍順利通過。民進黨立委在場高喊,「終結黑金政治、終結議長賄選!」

到底議長選舉該不該記名?關鍵評論網這篇文章中指出,不記名的優點固然是考慮強化議長的中立性,尊重議員的自主性,但在台灣現況派系林立、鬥爭角力、黑金買票疑雲喧囂不減的情況下,記名投票未嘗不是一個與之抗衡的考量點,這是台灣議會政治現況的無奈。

該作者提到,「千萬別再把代議士的投票行為和公民的投票行為混為一談,公民的投票行為採取無記名是希望投票者能遵循自己的自由意志,但代議士是由人民選出,他的投票行為意義上就是行使他的職權,也就是執行選民賦予他的權力,理應受到選民(權力賦予者)的檢視和監督。議長記名與否的討論,支持不記名的論述若以公民行使的投票行為為論述點就已未戰先竭,而應當是以議長中立化的角色意義,進行議長投票不記名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