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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及使用「飲水用水龍頭」 應注意事項

本體標示有「L F」的水龍頭。(標準檢驗局提供)
本體標示有「L F」的水龍頭。(標準檢驗局提供)

【記者曾漢東/宜蘭報導】水龍頭種類繁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有廚房用、衛浴用、清洗用等不同用途。其中用於廚房之水龍頭為提供民眾飲水、燒煮水、烹飪等用途。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飲水用水龍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鼓勵民眾自106年1月1日起,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如圖)之「飲水用水龍頭」。

貼有商品檢驗標識。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準檢驗局提供)
貼有商品檢驗標識-R字軌。貼有商品檢驗標識-R字軌。(標準檢驗局提供)

二、請購買本體標示有「L F」(其意為Lead Free,無鉛)英文字樣及外包裝標示「飲水用」中文字樣之水龍頭,以確保飲水安全。

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補充說明,為維護民眾飲水安全,提升整體用水設備使用之安全性,「飲水用水龍頭」商品自106年1月1日起將實施強制檢驗。

檢驗方法依據CNS 8088「水龍頭」國家標準,主要規定為「飲水用水龍頭」鉛的溶出量須不大於5μg/L(微克/公升,即5ppb)、水龍頭材料其含鉛量不得超過0.25%,且應於商品本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L F」字樣,並於外包裝標示「飲水用」字樣。另列為強制檢驗之檢驗項目,包括鉛、銻、砷、鋇、鈹等17項金屬汙染物的溶出性能檢測,及具有電動開閉式功能者的絕緣性能檢測,以提供產業界遵循及消費大眾辨識選用。

該分局強調,自106年1月1日起廠商應完成「飲水用水龍頭」之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未來如於國內市場查獲製造日期係106年1月1日之後而未經檢驗之「飲水用水龍頭」,經查證違規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即生產合乎國家標準及標示正確之水龍頭,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