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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請假返國 勞動部訂新規

為維護移工權益,勞動部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方式、日數、程序等事項。圖為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為維護移工權益,勞動部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方式、日數、程序等事項。圖為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2016年《就業服務法》修正,廢除外勞聘雇期滿3年強制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勞動部昨(18)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假方式、日數、程序等事項。並提醒,雇主若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於聘雇許可期間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為保障外籍勞工返國休假權益,外籍勞工在聘雇許可期間內,要如何請假返國、請假的假別、雇主可否與外籍勞工協商請假日期等,均已明定於該辦法。

勞動部表示,外籍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否則將違法。此外,外籍勞工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