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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案 救援大隊籲無罪釋放

中國大陸岳陽市中級法院昨(11)日上午開庭,遭關押177天的李明哲(右)終於現身。(岳陽市中級法院微博直播截圖)
中國大陸岳陽市中級法院昨(11)日上午開庭,遭關押177天的李明哲(右)終於現身。(岳陽市中級法院微博直播截圖)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李明哲案昨(11)日庭審結束,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法院將擇日宣判,台灣李明哲救援大隊發表聲明,呼籲中國政府,按照中國《憲法》及《國際人權法》保障言論結社自由的原則,無罪釋放李明哲;並呼籲台灣政府,應為全體國民主張權益,對兩國間關於刑事管轄權的爭端做出嚴正表態,以免所有台灣國民淪於中國刑事管轄。

聲明提到,在本案法律程序方面,除了長期祕密拘押,未依中國《刑事訴訟法》通知家屬,未充分保障被告自由選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等問題之外,特別要爭執的是中國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基礎。

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期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李明哲並非中國公民,今日在法庭上被控的行為,包括參加社交媒體群組、批評中國政府、倡導多黨民主等等,即便屬實,在台灣也無一構成犯罪,因此,中國法院對該等行為並無管轄權,必須立即釋放李明哲。

救援大隊指出,李明哲本人在沒有有效法律支援情況下被迫認罪,並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爭議。如果坐視中國政府以台灣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對台灣國民定罪,將來所有台灣國民在台灣所實施的合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中國惡法的處罰,這是台灣人民絕對無法接受的事。

聲明談到,我們相信,一個政權要維持穩定,不是靠抓異議人士、不准人民批評、給批評者胡亂定罪監禁就可以做到。台灣過去戒嚴時期,從雷震案到余登發父子案,也是這樣對待異議人士,但最後只會迫使人民憤而起身反抗。30多年來,台灣已經由威權走向真正民主,中國領導人若重蹈國民黨的覆轍,終將自取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