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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十大新聞】《組織犯罪條例》三讀通過 統促黨 愛國同心會亦適用

立法院於2017年12月5日通過被稱為「白狼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三讀通過。(記者陳柏州/攝影)
立法院於2017年12月5日通過被稱為「白狼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三讀通過。(記者陳柏州/攝影)

文/記者陳懿勝
立法院於2017年12月5日通過被稱為「白狼條款」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組織犯罪的要件訂定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組織為限,包括統促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再鬧事都將適用,紅色、黑色政黨均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過去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犯罪組織必須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統促黨、愛國同心會雖然屢屢傳出聚眾滋擾,但因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性」,無法適用舊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總是讓檢警難以查辦。

基於民眾的要求,立委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瑩、許淑華等人均提出修正草案,要求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王定宇在提案中也指出,中共長期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因此提出修法來補漏洞。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組織犯罪的認定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例如若有黑道人物已伏法不在世,但仍有自稱其幫眾,仍適用本法。此外,組織犯罪被害人或證人在境外時,得在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的科技設備訊問、詰問。

針對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引發的社會事件,警政署副局長黃明昭表示,幫派分子假借政黨名義從事暴力事件,已經針對其危害性、組織結構性進行蒐證,同時調查金流方向,只要符合組織犯罪的「持續性或牟利性」,就會展開掃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