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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中生貪49億判死 十八大以來首位

山西省臨汾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Getty Images)
山西省臨汾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Getty Images)

【記者駱亞、許蒔、莊正明、李新安/綜合報導】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3月28日上午一審宣判,張中生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共計10.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49億元)。同時,這也是中共十八大以來,因貪腐犯罪被判死刑的首例。

中共官媒披露,山西省臨汾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張中生犯受賄罪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還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8年。而他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法院判決皆需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還有兩名被告因犯洗錢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通告介紹,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並對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官媒還披露,張中生的18起受賄犯罪中,有2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8,868萬餘元。

由於呂梁市是中國貧困市之一,作為當地的副市長,其受賄竟能超過10億元,令外界十分震驚。

人民法院: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中共十八大以來的反腐運動中,落馬貪官最重的刑罰是死緩。2016年11月11日,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的趙黎平一審被判處死刑,成為中共十八大後首個不緩刑的落馬官員。2017年5月26日,趙黎平被執行死刑。

相較趙黎平是因受賄、故意殺人等數罪並罰被判死刑,張中生則是因為受賄罪被判死刑,他也是十八大以來,貪腐犯罪適用死刑的第一案;就已公開部分,張中生與過去幾位「大老虎」相較,並非最貪腐的官員,卻被判死,山西高級人民法院還因此在官網刊出「答記者問」,指出張中生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試圖降低各界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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