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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在統治著我們的世界(16-1):法律篇

 (大紀元製圖)
 (大紀元製圖)

⊙《九評》編輯部
1. 法律與信仰

法律是維繫公平正義的剛性力量,懲惡揚善,因此制定法律的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如何定義「善」與「惡」。在信神者看來,善惡的標準掌握在神的手中,宗教經典很自然地成為法律的來源和根據。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在刻有法典的石碑頂部描繪了巴比倫太陽神沙瑪什(同時也是正義之神)將法律授予漢謨拉比的情景,寓意著神選擇了漢謨拉比,並賦予他依此法律統治臣民的權力。

《舊約全書》中的「摩西十誡」,對希伯來人既是神的誡命,也是法律。西方的法律沿襲了這種傳統。從公元4世紀的羅馬皇帝們,到公元6世紀至8世紀的查士丁尼及其後繼者,再到英國歷史上的第一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國王阿爾弗雷德大帝,編撰法律的依據也都是「摩西十誡」和基督教的教義精神。

在信神者眼中,法律的具體規定必須符合神規定的善惡和宗教教義精神,否則這樣的法律就不該被遵守,並應被廢除。上世紀美國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其思想來源可以上溯到早期的基督徒,即羅馬皇帝命令基督徒敬拜羅馬的神或在猶太教堂裡安置羅馬皇帝的塑像,基督徒寧可被送上十字架或火刑柱,也不會遵守這樣的法律,因其直接與「十誡」中的第一和第二誡相抵觸。換句話說,世俗法和神的律法之間的關係,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係,神的律法是最高的、不可違背的標準。

「摩西十誡」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前面四條論述的是人與神的關係,即人當如何愛神和敬神,而後面的六條論述的是人與人的關係,即耶穌所說的要「愛人如己」。其中人能夠敬神是根本,神所主持的公平正義原則永恆不變,因此人間法律的道德基石才能夠穩固。法律最根本的公平正義的原則,才不會因為時代的推移而漂移、扭曲乃至面目皆非。

在中國亦如此。歷史上制定法律的是天子,必須秉承天意,遵循天地運行法則,也就是黃帝、老子說的「道」。漢代大儒董仲舒說:「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中國古人語義中的「天」不是抽象的自然力量,而是主宰萬物的神。)對天道的信仰是中國文化的道德基礎,由此派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影響了中國數千年的歷史。

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認為,法律的作用取決於它對普遍社會道德和信仰準則的遵從。他認為,法律與宗教雖然是兩個領域,但任何一方的繁榮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在所有的社會裡,法律都需要藉助人關於神聖事物的觀念,以使人具有為正義觀念而獻身的激情。

簡而言之,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其權威性從「公平正義」而來,而「公平正義」從神而來,因此法律不僅是正義的,也是神聖的。現代社會的法律仍保留著很多類似宗教的儀式,也是藉由神聖性強化法律的權威。

2. 法律是共產國家暴政的工具

共產黨是反神的邪教,因此它絕不會以正神的教誨作為其制定法律的依據。共產黨也要割斷與過去先民文化的關係,因此反對傳統的道德價值。這就使得共產黨的法律從一開始就失去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可能。

1)基於仇恨和超越法律的國家恐怖主義

傳統社會中,基督教講「愛人如己」,儒家講「仁者愛人」,這裡的愛不是狹隘的男女之愛或家人朋友之間的愛,還包含著慈悲、憐憫、公義和自我犧牲等等。以此為出發點制定的法律不僅是神聖的,也體現著對世人的關愛精神。

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可以囊括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爭議和相應的判決,因此法律就不僅僅是一種具體的條文規則,還加入了所有參與者的主觀因素,這要求法官必須從法的精神出發,做出體現善的原則的判決。

耶穌曾經在耶路撒冷的聖殿中痛斥那些偽善的法利賽人,因為這些人儘管對摩西律法的字面規則嚴格遵守,卻對律法中所要求的公義、憐憫、信實等品德置之不理。而耶穌則不拘泥於字面的意思,他在安息日行醫、與非猶太人同席,是因為他所在意的是律法中這種善的精神。

共產主義恰恰相反,是建立在仇恨基礎上的。它不僅仇視神,也仇視神給人創造的文化、規定的生活方式和建立的一切傳統。馬克思並不諱言,他要將世界摧毀成一片廢墟,並想像自己「像造物主一樣闊步前行在這片廢墟上」。

沙俄時期瘋狂的「革命者」涅恰耶夫(Sergey Genadievich Nechayev)在其小冊子《革命教義問答》中指出革命者「已經與社會、文明世界、法律與習慣、社會禮儀與道德規範中斷所有的聯繫。革命者是一個死敵,他如此活著以便能夠確保摧毀社會」。

涅恰耶夫明確表達出革命者對這個世界的仇視,他不再受任何法律的制約。他使用「教義問答」這樣的宗教字眼表明他想建立一個仇視世界的邪教。他宣稱「對任何事物尚有同情心者,不能稱作革命者」。列寧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專政是直接基於暴力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統治。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通過使用暴力反對資產階級贏得統治權並維護統治,該統治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未完,明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