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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3年大翻修 《公司法》完成三讀

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公司法》,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經濟部長沈榮津(中)也趕赴議場向委員們致謝。(中央社)
立法院6日三讀修正《公司法》,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經濟部長沈榮津(中)也趕赴議場向委員們致謝。(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耗時逾3年,立法院臨時會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此次大翻修了200多條條文,是近1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其中外界矚目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等關鍵條文,最終都以民進黨版本通過。

公司法自民國20年開始施行後,歷經25次修正,除2001年曾大幅度翻修之外,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全球化發展,公司已成為國家經濟活動的核心組織,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的挑戰需求,行政院去年12月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臨時會在經過多次朝野協商後,三讀通過修正條文。針對外界關注的《公司法》第173之1條、俗稱的「大同條款」條文內容,三讀條文明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政院版「大同條款」原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6日提出再修正動議,增加持股時間為繼續3月以上的附帶條件,最終,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進黨團的再修正動議。

另外一個引發討論的《公司法》第9條、俗稱的「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此外,對於7大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第193條之1),民進黨和國民黨最後達成共識,支持不增訂此條文。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條款是標準的「中資條款」,一旦通過,中資就能輕易把台灣企業營業秘密帶出去;況且若公司派、市場派鬥爭,市場派只要弄一席董事,進去查帳、看營業秘密,勒索、每天互告。為了台灣的產業環境、經濟發展,這條萬萬不可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