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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協商涉國家安全 陸委會:可依法解散政黨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14日表示,政黨赴陸民主協商,涉國家安全,可依法解散政黨(記者李怡欣/攝影)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14日表示,政黨赴陸民主協商,涉國家安全,可依法解散政黨(記者李怡欣/攝影)

【記者李怡欣 /台北報導】陸委會定調,各政黨、各界赴陸「民主協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不只最高200萬、五年以下罰責,而是觸及國家安全,對於違反的團體、政黨,可依人團法或政黨法予以解散。如單純赴陸參加學術研討則不在此規範。

中共加快促統腳步,鼓勵台灣政黨赴陸「民主協商」,新黨主席郁慕民有意與中方進行「民主協商」。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日前警告,未經授權赴陸參與官方涉及台灣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最重處予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累犯,可處5年以下徒刑。

近期,陸委會重新檢視赴陸協商適法性,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14日表示,國人若參與「民主協商」官方活動,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第8項「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活動」規定,觸及妨礙國家安全,就可依《人民團體法》58條以及《政黨法》26條,與以解散處分。

至於國人擔任類似《基本法》起草相關職務,依《兩岸條例》最重處5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民眾單純參加涉及一國兩制主題學術研討,則屬言論自由範疇,不受上述罰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