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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收買媒體 3公僕記過罰錢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內媒體採購案引發爭議。(中央社)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內媒體採購案引發爭議。(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擔任花蓮縣長期間,花費546萬餘元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與14家媒體共15名記者議價簽約蒐集輿情。監察院依法彈劾縣府前副祕書長謝公秉、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等3人,公懲會2月12日作出判決,包含記過、罰款及減俸。

監察院表示,謝公秉裁示縣府行政暨研考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於2017年至2018年間辦理25件採購案,分別給予14家媒體、共15名在地記者新台幣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共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將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傳聲筒,嚴重侵害新聞媒體自由、損害媒體監督政府之獨立性,形同收買。

此外,林金虎、黃微鈞兩人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卻未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規定,未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使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且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責,均有重大違失。

因此,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提案彈劾3人,監察院於2019年6月時,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2月12日判決謝公秉記過2次、併罰款10萬元;林金虎減一年月俸10%;黃微鈞記過1次、併罰款10萬元。◇

監察委員強調,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為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並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此案相關人等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判決懲處,應為公務人員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