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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重啟修法 環團:諮商同意應設期限

亞泥新城山礦區空拍圖,礦區底下有村落。(網友Munch提供)
亞泥新城山礦區空拍圖,礦區底下有村落。(網友Munch提供)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針對《礦業法》延宕5年重啟修法,地球公民基金會22日發布聲明指出,草案有兩大缺失:一是缺乏礦場定期環境把關機制,一次性的補辦環評還不夠,需要定期檢視採礦對環境影響。一是「無期限的諮商同意」,將會對原民部落造成難以回復的長遠傷害,應改成有期限諮商同意。

經濟部14日預告《礦業法》修法草案。草案明訂,既有礦場達一定規模與產量,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補辦環評,未達規模與產量的礦場,則依《環評法》第28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地球公民基金會提到,一次性的補辦環評不夠,需要「定期檢視採礦對於環境的影響」。原因在於採礦行為的特殊性,環評可以評估「一定範圍內的開發行為」,例如:開採海拔500至1000公尺有限的範圍,但不可能評估整座山體,修改《礦業法》的同時,應討論《環評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對《大紀元時報》表示,草案缺乏礦場開發的定期把關機制。礦業權每20年往下展延時,應該做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審查等,但草案就是缺乏把關機制。

她提到,補辦或已經做過環評的礦場,如果接下來要繼續開發環評範圍,就得重新做環評或環境差異分析,但不是所有礦場都會補辦環評,不做環評的礦場,依《環評法》第28條規定只做環境調查等,寫一本報告書而已,業者挖完20年之後,不需要再寫一次,繼續挖下去,礦場也沒有定期檢查,建議納入環評機制,要求業者20年之後再做環評,或由經濟部設計定期環境把關機制。

關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機制的漏洞,黃靖庭指出,在礦業開發中被彰顯出來。亞洲水泥董事長徐旭東說過,「你的祖先已經同意採礦,你的子孫第二代、第三代來complain,我覺得很抱歉。」採礦可能是上百年的開發行為,原住民諮商同意機制沒有設定期限,業者挖了20年之後,不需要經過原住民部落再次同意繼續挖,對原住民部落的生活影響越來越劇烈,且第二代及之後世代沒有機會表達反對意見。

投票通過亞泥繼續採礦 重演30年前事件

玻士岸部落會議12日投票通過亞泥新城山礦場土地續開發案,14日經濟部礦務局預告《礦業法》修法。玻士岸部落會議主席在投票前曾提到,12日投票內容是針對亞泥所提利益分享機制,不是針對礦權展限。

黃靖庭告訴《大紀元時報》,部落的人認為他們投票同意的內容,是亞泥提供部落21項利益分享,且投票前亞泥、礦務局、原民會都表示,「這個事情跟礦權展延沒關係」,但投票結果出來之後,原民會、經濟部、亞泥均對外聲明或受訪表示,選票內容是玻士岸部落是否同意亞洲水泥繼續採礦。

她說,後來跟律師討論有沒有行政訴訟的機會,但是部落族人的認知跟選票上寫的不一致,非常難在法院被證明,這像是重演30年前太魯閣族人土地被騙走的情況,想要翻盤很難,只能去打文字遊戲的仗,就是「繼續採礦」與「礦權展延」是兩件事。

她指出,《礦業法》修法最大阻力非常明顯就是大企業,這些大企業門票都拿到了、安全了、程序都足了,《礦業法》就可以修了,安排得十分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