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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修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促進TOD發展、都更

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政府都發局提供)
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政府都發局提供)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為促進TOD發展及創造高雄更友善投資環境,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賦予TOD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法源,並放寬建築物高度比,另也配合《都更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並開放甲、乙種工業區可設置幼兒園與銀行,26日正式生效。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歷經2次預告修正,經行政院准予備案,並於26日公告施行生效。高市都發局說明,本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包括明定TOD運輸導向發展於場站半徑500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30%,捷運黃線場站週邊土地將可受惠,且現行增額容積、容積移轉實施範圍均不受影響。

而為鼓勵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捷運聯合開發,本次修法針對臨8公尺以上道路的建築基地,將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以利充分規劃設計利用;申請人也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此次修法也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如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而為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考量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需要,因此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為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也開放甲、乙種工業區可設置幼兒園與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