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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重關五年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是14年來最大幅度變革。圖為晶片示意圖。(I-HWA CHENG / AFP)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是14年來最大幅度變革。圖為晶片示意圖。(I-HWA CHENG / AFP)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本次修正重點有,侵害營業祕密罪的第一審刑案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以及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並將違反祕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祕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受命令保護的營業祕密,屬《國家安全法》第三條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也適用此規定。

本次修法重點有,侵害《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另外,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之2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刑事案件,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將違反祕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本次修法也新增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皆強制律師代理。關於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三讀條文規定,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之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  

為避免裁判歧異,修法重點有,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之資訊交流制度、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最後,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三讀條文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