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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遺囑有效 百億遺產張國煒獨得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圖為張國煒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圖為張國煒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25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若全案底定,張國煒將可獨得逾百億元遺產。

張榮發2016年過世,曾留遺囑將存款、股票、不動產由二房獨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約可分得新臺幣140億餘元。

不過,大房三子張國政主張,張榮發於2014年密封遺囑非由父親親自簽名,並且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而無效。

張國煒則主張,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張榮發當時所作成的遺囑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面前作成,筆跡經過調查局鑑定為真,證明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判決張國政敗訴,但張國政提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25日宣判駁回上訴,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高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說明判決理由,首先是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

第二,經原審送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與張榮發於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臺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布局、書寫習慣相符,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

第三,張榮發於2014年12月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並指定柯麗卿、吳界源及戴錦銓擔任見證人並簽名,再找公證人楊昭國於隔天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張榮發在每一張遺囑均有簽他的英文字首,且意識清楚,持筆簽名無明顯障礙,遺囑密封也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