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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案件絕對有罪?港府擬允控方上訴

香港政府建議修例,若香港高等法院(圖,資料照)裁定某《國安法》案件被告無罪,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記者宋碧龍/攝影)
香港政府建議修例,若香港高等法院(圖,資料照)裁定某《國安法》案件被告無罪,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理爾、林一山/香港報導】香港高等法院正在審理民主派初選案,另一邊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案則暫定今年9月開審。繼修例限制海外律師為《國安法》被告辯護後,政府再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等法院裁定某《國安法》案件被告無罪,律政司可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甚至有可能頒令重審。有時事評論員分析指,修例反映中共信不過指定法官,因為他們接受西方法律教育,擔心某次判決將會出意外。

4月21日,多間媒體引述消息報道稱,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危害國安」案件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在14日內,就案中法律議題向上訴庭要求推翻原訟庭的無罪裁決。控方提出申請後,法庭有權羈押被告或批出保釋,而控方亦有權申請手令拘捕被告。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和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均向傳媒證實,已收到相關諮詢文件,會適時向律政司提交意見。

律政司回覆本報證實建議提出上述修例,現正諮詢持份者。律政司稱,新建議的上訴機制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將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為藍本,有關上訴僅涉及法律事宜;又指擬議的上訴機制「務必」及時立法,在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後,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該建議的詳情以供討論。

《國安法》案件百分百定罪

《明報》4月21日引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的意見,他指出高院原訟庭過去沒有「案件呈述」上訴,因為裁決是經過陪審團審訊,但《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他認為若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因「錯誤理解法律」而作出無罪裁決,控方已可就法律原則上訴,反問是否《國安法》被告一定要入罪「才能沒有漏洞呢?」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4月13日在出席公開活動時表示,自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至上月,總共拘捕了大約250人,其中151人及5間公司被檢控,暫時有71人已經完成法庭審訊,全部均被判有罪。

桑普:中共信不過《國安法》指定法官

律師出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4月21日在其YouTube頻道上分析指,今次修例反映中共信不過高等法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因為他們接受西方法律教育,擔心某次判決會出意外;相反,中國大陸的法官受中共政法委監督,是中共黨員出身。而絕大部份《國安法》案件都涉及不確定的所謂「法律概念」,例如「顛覆」、「煽動」、「勾結」、「分裂」等,與客觀事實無關,其實是政治問題。

桑普又指出,高院原訟庭與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不同,原訟法庭絕大部份刑事案件設有陪審團,陪審團花了長時間去處理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所以大家都會尊重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控方只會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而《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因為中共只願意將判案權力交由可受操控的《國安法》指定法官。

吳志森:「普通法」成為沒有內容的口號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4月21日在其YouTube頻道上形容修例消息相當恐怖,質疑政府是否想「審到定罪為止」,並批評「普通法」已經成為了沒有內容的口號,例如《國安法》案件設指定法官、不設陪審團、不准海外律師為被告辯護、失去「無罪推定」原則、未審先還押兩年等;他又質疑香港法官眼見「司法獨立」的元素不斷被剝奪,他們能否繼續為司法系統辯護。

修例限制海外律師辯護

黎智英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遭律政司反對,三度上訴均敗訴。去年,香港政府提請中共人大釋法,規定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政府之後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法院在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之前,須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特首會在證明認定有關人士於相關國安案件中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立法會《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決定,由今年3月31日開始以書面形式諮詢公眾僅7日,到4月6日下午5時為止,期間橫跨清明節假期及週末,即只諮詢了4個工作天。

責任編輯: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