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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友案會計師判賠25億 公會:恐淪代罪羊

康友-KY民事求償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勤業眾信及2名財報簽證會計師負部分賠償責任。(Jack Taylor/Getty Images)
康友-KY民事求償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勤業眾信及2名財報簽證會計師負部分賠償責任。(Jack Taylor/Getty Images)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近期康友-KY民事求償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勤業眾信及2名財報簽證會計師負部分賠償責任,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25億元。臺北會計師公會18日指出,法院對於公司內部人士與外部會計師的責任比例,沒有明確判斷原則、缺乏一致性,會計師恐淪公司舞弊的代罪羊。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一審判決,負責康友-KY財務報表簽證的2名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應連帶負擔50%賠償責任,金額逾25億元。

臺北會計師公會18日舉辦「會計師財務簽證責任座談會」,認為康友-KY民事求償案一審判決結果,可能對整體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帶來負面衝擊,也影響會計師業的發展方向與人才招募。

臺北會計師公會表示,會計師在臺灣證券市場扮演獨立第3方的重要角色,主要根據審計準則、查核證據的搜集,對受查公司管理階層編製的財務報表表示查核意見,增加社會大眾對公司財報的信賴。

針對責任歸屬,臺北會計師公會指出,會計師固然在財報查核報告上提供合理確信,但其編製仍屬公司負責人及管理階層的責任,公司董事會應負擔監督之責,維持必要內部控制,確保財報未存有舞弊或錯誤的重大不實表達。

臺北會計師公會認為,會計師查核有先天限制,查核人員依照審計準則執行查核,還是存有無法偵測財報重大不時表達的風險,「若一味加重會計師財務簽證的法律責任,加上現行實務法院在決定公司內部人及會計師的責任比例時,具高度主觀性,恐變相讓會計師成為公司舞弊的代罪羔羊」。

臺北會計師公會建議,《證交法》已要求證券發行人財報形成過程的參與者及會計師,應各負其責,法院審理應依個案考量可歸責於原告損失的每一負過失責任人員行為特性決定,否則只會加劇會計師業人才荒、提高會計相關科系招生困難,將不利於臺灣資本市場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