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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閃燈釀光害 立委籲立法規範

左起為立委陳椒華、邱顯智。(邱顯智辦公室提供)
左起為立委陳椒華、邱顯智。(邱顯智辦公室提供)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立委邱顯智、陳椒華24日舉行「道路不當設置爆閃燈之交通安全與光害問題對策」,因爆閃燈造成的光害會讓人的眼睛無法適應,建議立法處理、調整光線角度或設置相關警示。交通部說,已請各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分析是否有必要設置。警政署說,目前桃園、花蓮等縣市警察局已不再採購及新設。

邱顯智表示,目前爆閃燈非屬《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範的設施,不論警察局或民眾私自裝設都沒有法源依據,不管多閃都無法處理,交通部應立法,明確規定禁用「紅藍爆閃燈」,並建立完善的法規,管理危害交通安全的閃光。

陳椒華說,從減碳節能或影響生態及人體健康的角度來說,光害都是值得被重視的問題。許多爆閃燈往往放置在照明不足之處,很容易刺激眼睛,瞳孔無法適應,反而可能更危險。現在科技發達,應可以調整光線的角度或是設置適宜的警示,達成示警的效果。

據交通部書面資料,國內各單位設置爆閃燈並未提供成效分析資料,交通部正函請各單位提供所轄道路紅藍爆閃燈的設置地點(含路口、路段)、設置前後一年內的交通事故件數及死傷人數統計,並提供設置高度、每分鐘閃爍次數、光度等資料,藉以分析是否有必要設置。

據警政署書面資料,已函請交通部盡速將該燈具納管,並於設置規則中規範設置條件、位置、期限及後續管理、汰除等機制,以符實需;另針對私人設置紅藍爆閃燈且有妨礙公共安全之虞者,建請公路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另外,警政署也提到,因為爆閃燈並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管制設施,桃園、花蓮等縣市的警察局已不再採購、新設爆閃燈,也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重新盤點各設置處所的合理性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