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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雕師刺殺勸戴口罩超商店員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逃死

桃園市男子蔣嘉凱(左)遭規勸戴口罩竟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遭判死刑,二審7日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中央社)
桃園市男子蔣嘉凱(左)遭規勸戴口罩竟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遭判死刑,二審7日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知名紙雕師蔣嘉凱2021年在疫情期間,只因不滿被超商店員提醒要戴口罩,竟返家變裝持刀重返超商殺害蔡姓店員,桃園地院一審考量他雖服用抗憂鬱等精神藥物,但行凶時並無精神障礙,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他當時辨識能力降低,7日改判無期徒刑。

蔣男2021年11月21日凌晨4時49分到住家附近超商買東西時,因未依規定戴口罩,遭蔡姓店員要求佩戴否則不予結帳;蔣男返家拿口罩後回到超商結帳,與蔡男發生口角後離去。但蔣男返家後,卻變裝並攜帶一把短彎刀、美工刀、螺絲起子等物品,於同日5時43分二度返回超商,在店外要求蔡男出來談判,隨後便刺殺對方13刀致死。

蔣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但主張他長期在精神科診所就醫,案發前曾服用抗憂鬱藥、安眠藥等藥物,看了監視器才知道自己殺人,對行兇過程沒有印象。蔣男律師在一審時辯稱,蔣男並非否認犯罪,而是因吃藥而有順向失憶情形,但並不以《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進行抗辯。

桃園地院審酌,蔣男殺人犯行事證明確,從他與蔡男的言行互動、換裝原因、所攜帶的物品及行凶過程,足認他確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且他當下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另考量蔣男雖符合自首要件,但他當時並無悔悟之心,僅因情勢所迫才留在現場,並非真誠悔悟,因此不予減刑。

高等法院審理時,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鑑定,認為蔣男服用贊安諾、景安寧、利福全、美得眠等多種鎮靜助眠、抗焦慮藥物,其中有部分屬於苯二氮平類安眠藥(benzodiazepines)、美德眠(FM2),此二類藥物交互作用會使服用者產生反社會暴力行為,使蔣男在藥物作用下減低辨識、控制行為能力。

高院認為,蔣男過去並沒有服藥後產生暴力的經歷,主觀上無法預見自己服藥後的行為,因此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考量他的反社會人格是因藥物濫用導致,有矯治、再社會化的可能,但因惡性重大,改判無期徒刑,以免危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