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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高鐵案 送黨團協商

2024年4月1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日開會,審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右為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記者宋碧龍/攝影)
2024年4月1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日開會,審查「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右為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鄭琦、莊璦筠/綜合報導】立法院經濟、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1日初審「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朝野立委在逐條審查時,包括草案名稱和所有條文均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全案保留送出,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主張主管機關為國發會,環島高速鐵路是指台灣高速鐵路由宜蘭站延伸到花蓮縣、台東縣,並銜接至屏東縣六塊厝站,所需建設經費來源可引進國際「主權財富基金」採用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等,全部計畫的建設完成以不超過10年為限。

領銜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表示,提出草案是希望能讓此項建設更快速進行,讓台灣建構一日生活圈,也可讓全民在最短時間到達花蓮。

國發會:不宜另立新法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答詢時回應,國發會是政府公共建設的「審議」機關,非主政機關,重大交通建設的主政機關仍是交通部。他強調,現行機制足以推動高速鐵路建設,不需另立一個特別條例及基金推動。國發會書面報告也指出,草案恐與《鐵路法》主管機關及相關法規有扞格,不宜另立新法推動。

國民黨立委呂玉玲質詢時說,環島高鐵關乎國土的規劃跟發展,所以國發會就是主責單位,必須擔起協調各部會的責任。龔明鑫回應,這是單一的案子,且交通部已經在做。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則質疑可行性,修法明定10年內要完成建設,但若要徵收土地,時間根本就來不及,另外,草案也沒有提到需要多少經費。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指出,《憲法》規定行政權和立法權是分開的,立委應該監督行政權,但不能凌駕行政權;若此條例可行,他也可提出大台中建設條例、全島捷運建設條例。

聯席會議在完成詢答後,進入逐條審查的階段,草案共10條條文,由於朝野立委對法案名稱、條文內容均無法取得共識,最後全案保留送出,交由黨團協商。◇